(2014)北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王翔群、王桂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翔群,王桂兰,武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王翔群,男,1960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王桂兰,女,196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武金梅(××),女,193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申请执行人王翔群与被执行人王桂兰、王建华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3年7月3日作出了(2013)北民一初字第2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准安阳市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股东变更及股份转让登记手续。2014年1月15日,案件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了(2014)北执字第7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王桂兰、王建华名下的安阳市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恢复至王桂兰名下,故对该公司办理股东变更及股份转让登记手续的冻结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阳市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股东变更及股份转让登记手续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