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79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郑锦义,邱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912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姚贵平。被执行人郑锦义,男,汉族,1966年3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邱虹,女,汉族,1968年11月20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3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蔡英豪存款本金人民币2500000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 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小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