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执行字第40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温秀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秀绒,叶剑锋,颜柳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行字第406-1号申请执行人温秀绒,女,汉族,1945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叶剑锋,男,汉族,1971年5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颜柳菁,女,汉族,1974年10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温秀绒与被执行人叶剑锋、颜柳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2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及房产情况,但均查无存款及房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奇仁审判员 沈国兴审判员 杨志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柯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