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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商初字第01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支行与周金华、周金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支行,周金华,周金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0143号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支行,住所地如东县长沙镇范堤新路4号。负责人葛勇。委托代理人左德仁。委托代理人季春林。被告周金华。被告周金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支行与被告周金华、周金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支行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4元,由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冒瑶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