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中江民初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廖兴芝诉廖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兴芝,廖云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江民初字第1716号原告:廖兴芝,女,195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居民。被告:廖云秀,女,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委托代理人:何强,四川铁剑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兴芝与被告廖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兴芝于2014年5月21日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兴芝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兴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廖兴芝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周 琪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一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