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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高某与张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1609号原告高某。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告张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户籍地及现住所地均在山东省胶州市,因此,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该案移交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山东省胶州市胶州西路377号,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异议费1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书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