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三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王鹏、崔平与赵中贞、胡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崔平,赵中贞,胡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三初字第278号原告王鹏,职工。原告崔平,职工。被告赵中贞,农民。被告胡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崔平与被告赵中贞、胡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导致本案无法正常审理,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鹏、崔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51元,退还给原告王鹏、崔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接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苑旭红审 判 员 王汝海人民陪审员 张瑞莲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荆保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