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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磐民一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迟某某与梁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一初字第671号原告:迟某某被告: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迟某某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迟某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邢晓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