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磐民一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迟某某与梁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一初字第671号原告:迟某某被告: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迟某某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迟某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邢晓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