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区商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浙江神铁科技有限公司诉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神铁科技有限公司,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区商初字第138号原告:浙江神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薛晓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法定代表人迟桂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神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神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神铁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神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753元,减半收取2877元,由浙江神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向军审 判 员 李 飞代理审判员 张立强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岳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