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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安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安民初字第508号原告刘某某,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5月20日以双方自行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小容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学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