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安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安民初字第508号原告刘某某,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5月20日以双方自行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小容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学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