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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侯伟雄、侯年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侯伟雄,侯年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56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邓文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温阳、张迈,均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伟雄,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侯年娣,女,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侯伟雄,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诉被告侯伟雄、侯年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永枫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侯伟雄签订的《中银信用卡家装分期付款借款合同》;2、被告侯伟雄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应收费用共计126846.4元(其中利息、滞纳金计算截止2014年3月14日),并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借款偿清日止对未还借款按日息万分之五计付利息与复利、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付滞纳金;3、被告侯伟雄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6300元;4、被告侯年娣在第2、3项诉讼请求款项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被告侯伟雄、侯年娣一致确认:至2014年5月20日止,两被告共拖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借款本金97984.32元;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被告侯伟雄继续履行《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借款合同》,被告侯伟雄按合同约定从2014年6月6日起每月按时供款付费;三、如两被告有任何一期逾期不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侯伟雄、侯年娣余下的借款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滞纳金;四、被告侯伟雄、侯年娣在2014年6月20日前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支付律师费4000元;五、本案诉讼费1481元,由被告侯伟雄、侯年娣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付,由被告侯伟雄、侯年娣在2014年6月20日前径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永枫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