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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156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厦门协林兴工贸有限公司与扬名光学(厦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协林兴工贸有限公司,扬名光学(厦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1568号原告厦门协林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法定代表人吴秀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双真,职员。被告扬名光学(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王惠白。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协林兴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名光学(厦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已支付了案涉全部货款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协林兴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厦门协林兴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进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淑芳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