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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鸠民二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和县农村商业银行沈巷支行与周先双借款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沈巷支行,周先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鸠民二初字第00143号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沈巷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负责人:钟金富,行长。委托代理人:孔海明,系该单位职工。被告:周先双,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沈巷支行(以下简称沈巷支行)与被告周先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孔海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先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巷支行诉称:2010年7月5日,被告周先双在原告处办理信用贷款30000元,贷款到期日为2012年7月5日,月利率为9.0‰,后被告只将利息结算至2011年6月21日。该笔贷款逾期后,原告催收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2、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原告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复印件,证明周先双借款的时间、数额、约定利率、借款期限等事实情况。被告周先双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本院依照法律规定,经过审核,对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认证意见如下:一、原告提交的证据1,系有权机关依法颁发的,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二、原告提交的证据2,形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对证据的认定意见,本院查明的事实为:2010年7月5日,被告周先双与原和县农村合作银行沈巷支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向该行借贷款30000元用于建房,还款期限为2012年7月5日,月利率为9.0‰,逾期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嗣后,被告周先双只将利息结算至2011年6月21日。该笔贷款逾期后,原告多次派员上门催收未果,遂诉讼来院。2013年6月25日,原安徽和县农村合作银行沈巷支行更名为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沈巷支行。本院认为:被告周先双与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沈巷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的合法债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周先双未按合同约定归还本金、结付利息,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先双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沈巷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并自2011年6月22日起按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周先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慧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页共4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