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执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马连奎与钱玉军、孟庆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连奎,钱玉军,孟庆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法执字第869号申请执行人:马连奎。被执行人:钱玉军。被执行人:孟庆秀。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法商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钱玉军、孟庆秀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钱玉军、孟庆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52条、第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金良审判员 王彦山审判员 江海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