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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阆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张明与廖天文、秦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廖天文,秦雪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阆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张明。委托代理人侯皓蓝。被告廖天文。被告秦雪珍。原告张明诉被告廖天文、秦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14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侯皓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廖天文、秦雪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廖天文、秦雪珍系夫妻。2012年12月2日,被告廖天文因经营需要,在原告张明处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以其购买的位于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长安社区居委会商住楼1幢1单元7楼2号住房作为担保。被告廖天文借款后,原告多次找其要求归还借款,但廖天文拒绝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一、被告廖天文、秦雪珍向原告张明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二、原告张明对被告廖天文购买的、位于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长安社区居委会商住楼1幢1单元7楼2号住房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廖天文未作答辩。被告秦雪珍书面辩称,秦雪珍已于2012年12月17日与廖天文调解离婚,双方已对债务的清偿进行了约定。该笔债务秦雪珍并不知情,秦雪珍不应承担本案讼争债务的清偿责任。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日,被告廖天文因经营需用资金在原告张明处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以秦雪珍购买的位于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长安社区居委会商住楼1幢1单元7楼2号住房作为担保,但双方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息。后张明向廖天文催收该笔借款,廖天文未向张明偿还。另查明,廖天文与秦雪珍原系夫妻,2012年12月17日,经阆中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认可共同债务中的16.7万元(未涉及本案讼争债务)由秦雪珍负责偿还,其余债务由廖天文负责偿还。认定上述事实,有借条、民事调解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廖天文在原告张明处借款,有其书立的借条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证明,其借贷关系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张明请求被告廖天文偿还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讼争债务发生在被告廖天文、秦雪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其共同债务。被告廖天文与秦雪珍在调解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仅系其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故被告秦雪珍应与廖天文共同偿还本案讼争债务。关于借款利息,因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则本院认为可以从原告主张之日起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双方在订立借款协议时约定以秦雪珍购买的住房作为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故本院认定抵押关系不成立。原告请求对约定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廖天文、秦雪珍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张明偿还借款本金共计40,000元,并从2014年3月25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张明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廖天文、秦雪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