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孟民一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月琴与崔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一初字第00087号原告李月琴委托代理人崔国强被告崔国栋委托代理人薛天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月琴与被告崔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月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谢礼涛审判员 霍艳霞审判员 武娜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晓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