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唐山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杨宝国、苏学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杨宝国,苏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唐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唐山市新华道148号。法定代表人张殿喜,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杨宝国。被执行人苏学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唐民初字1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杨宝国、苏学辉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宝国、苏学辉共同所有的坐落在新区幸福道39号房产所有权(房产证号:唐房权证丰润区字第××号,面积4098.88平方米、172.15平方米)和坐落在丰润区纺织路东侧土地使用权(证号:冀唐国用(2007)第2211号,面积2498.72平方米)。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福存执行员 赵国才执行员 许义和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汝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