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民一终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向泽运、杨元先与张稳、张国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向泽运,杨元先,张稳,张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一终字第007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号。负责人:郑亚东,该分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泽运,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元先,女,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稳,男,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明,男,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不服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4)州民一初字第0077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1、本案承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住址均为安徽省阜南县谷河路61号,且阜南支公司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而不是原告起诉的阜阳市分公司。2、本案的发生地、车主张国明、驾驶员张稳住所地均不在阜阳市颍州区,根据民诉法关于法院管辖的相关规定,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不具备本案的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侵权之诉,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的住所地为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365号,属阜阳市颍州区辖区,故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项 民代理审判员 刘丹丹代理审判员 白艳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