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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诉前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6-05-15

案件名称

李云飞、富玉梅与王清涛、周维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云飞,富玉梅,王清涛,周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诉前保字第14号申请人李云飞,男,汉族,通化市人,系通钢运输处职工,住址二道江区。申请人富玉梅,女,汉族,辽宁省人.被申请人王清涛,男,系吉ET20**号车所有人。被申请人周维强,男,系吉ET20**号车驾驶员.申请人李云飞、富玉梅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王清涛所有的吉E20**号车,申请人李云飞、富玉梅向本院提供李云飞、富玉梅共同所有的吉房权证通字第S1317**号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云飞、富玉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将被申请人王清涛所有的吉E20**号车予以扣押。2、查封李云飞、富玉梅共同所有的吉房权证通字第S1317**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桂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