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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周庆田与祝文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庆田,祝文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民初字第605号原告周庆田,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祝文瑞,男,195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庆田与被告祝文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庆田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祝文瑞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庆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5元,减半收取853元,由原告周庆田负担。审判员  代学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思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