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周庆田与祝文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庆田,祝文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民初字第605号原告周庆田,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祝文瑞,男,195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庆田与被告祝文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庆田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祝文瑞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庆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5元,减半收取853元,由原告周庆田负担。审判员 代学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思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