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高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高民初字第554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65年08月02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廖良刚,翠屏区科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62年09月23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0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沈仁模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