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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民一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刘光军与吉林市侪新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军,吉林市侪新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337号原告:刘光军,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张颖,吉林勤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侪新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张铁镝,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军与被告吉林市侪新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光军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光军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6.00元由原告刘光军负担(已交纳)。审���长赵惠娟审 判 员  鞠洪彬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闫俊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