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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诉被告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祎,刘建彬,刘晓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38号原告王子祎,男,200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保定市学生,现住保定市。法定代理人王双,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保定会馆员工,系王子祎之父。被告刘建彬,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州市。被告刘晓龙,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州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寇君红,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子祎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认为因被告不能确定,且交警队对该案也在进一步侦破中。特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子祎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王子祎负担。审判员  李明才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邰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