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筑民一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贵州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晓秋、贵州雅迪尔大酒店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晓秋,贵州雅迪尔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筑民一终字第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争鸣,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晓秋,男,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委托代理人向常虎,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贵州雅迪尔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南路7号。法定代表人韩崎。委托代理人李玉林,男,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上诉人贵州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晓秋、原审第三人贵州雅迪尔大酒店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云民三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贵州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3)云民三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480元,退还上诉人贵州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韦 娟审 判 员 龚国智代理审判员 邱兴权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冷冬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