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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姜执字第03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正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学,高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姜执字第0308号申请执行人王正学,男,1963年12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钱富,男,1966年9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少祥,男,1969年9月2日生,汉族。王正学与高少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3)泰姜溱民初字第02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届期未按约自觉履行。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少祥给付11250元等。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后本院查询了本地的房产、机动车辆登记机关和各商业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房产登记记录和银行存款。另查明,本院已受理多起以高少祥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均因上述原因未能执结。2014年2月14日,本院将执行中查明的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提出异议,而是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因此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泰姜溱民初字第022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网喜审 判 员  尤方成代理审判员  穆 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