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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民终字第047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邢敏华与石永红、苏州工业园区华新国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华新国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邢敏华,石永红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终字第04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华新国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都市花园33幢。法定代表人凌学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敏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永红。委托代理人蒋少华、吴泓斌,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华新国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3)园民初字第2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华新国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华新国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华新国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686元,减半收取为6343元,由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华新国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平审 判 员 孙 毅代理审判员 赵 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闵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