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永民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武丙昌与被申请人王瑞利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丙昌,王瑞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保字第87号申请人武丙昌。被申请人王瑞利。申请人武丙昌与被申请人王瑞利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冀DH4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DRW**挂号重型半挂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冀DH4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DRW**挂号重型半挂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慧霞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