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83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钟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830号原告陈某甲,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被告钟某甲,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开发区。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钟某甲离婚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某甲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1988年相识恋爱,××××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儿子钟某乙。婚后开始相处还可以,可时间久了,可能大家对家庭观、人生观、为人处世等观念的不同,处理方式也不同,彼此都不认同彼此的看法和做法,慢慢地产生了巨大的分歧,到了根本无法沟通的地步。从2009年至今双方分居,一直都没有任何来往和联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婚姻名存实亡。因此,原告现起诉要求:1、原告与被告离婚;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主张婚后生育儿子钟某乙,现已成年,无需法院处理抚养权、探视权。原告表示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需要法院处理。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派员前往被告身份证登记地址萝岗墟西直街18号调查,询问被告钟某甲哥哥钟某丙澄并制作了询问笔录。钟某丙澄陈述:我是他哥哥,他人现在美国,大概09年就已经是美国国籍了,他们平时很少回来的,基本不在这里住,没有他的联系方式。原告对上述询问笔录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经过自由恋爱而登记结婚。经法院走访调查,被告自2009年已经在美国居住,可印证原、被告双方从2009年至今分居的事实。双方长期分居,无感情交流,婚姻关系名存实亡。鉴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离婚,本院予以准予。原告无需法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判。原告同意本案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由原告负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钟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吉思人民陪审员 田常国人民陪审员 陈美良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丝茗罗小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