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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执字第52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顾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海军,陈伟,吴昌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皋执字第5243号申请执行人顾海军。被执行人陈伟。被执行人吴昌裕。关于顾海军与陈伟、吴昌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皋开民调初字第03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6000元,违约金15000元,案件受理费600元,执行费675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刘斌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陈伟、吴昌裕已偿还申请人顾海军部分款项,经双方结账,被执行人陈伟、吴昌裕尚欠申请人本金20000元及违约金15000元、案件受理费6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将违约金让步至5000元并放弃诉讼费600元,即申请人要求陈伟、吴昌裕偿还本金及违约金共计25000元,由被执行人吴昌裕于2014年8月30日前还款3000元,10月30日前还款3000元,12月30日前还款4000元,2014年腊月25前还10000元,2015年10月30日前还5000元。申请人同意该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刘 斌执行员  田 亮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