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民一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董某甲与董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董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一初字第904号原告董某甲,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被告董某乙,女,1986年7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甲与被告董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甲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甲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振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