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灵民一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董某甲与董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董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一初字第904号原告董某甲,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被告董某乙,女,1986年7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甲与被告董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甲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甲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振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