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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刑初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谢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法刑初字第0046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聋哑人),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因犯盗窃罪,2011年7月6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五日,2012年4月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3月1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焦文科、黄忠普,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人员李某某,重庆市聋哑学校教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刑诉(2014)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平、俞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黄忠普,翻译人员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1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在南岸区南坪万达广场永辉超市内扒窃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31元。控方向法庭举示了书证、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价格鉴证结论书、视频监控资料等证据。控方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聋哑人,有坦白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某及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谢某某系聋哑人,且有坦白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来到南岸区万达广场“永辉超市”内,尾随被害人方某,并扒得其白色“VOTO”UMI-X2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31元),谢某某逃离现场时被公安机关反扒队员捉获。民警从谢某某处查获其扒得的“VOTO”手机。被盗手机已由公安机关发还方某。归案后,谢某某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控方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捉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谢某某于2014年3月1日被捉获。2、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谢某某系聋哑人,因犯盗窃罪,2011年7月6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五日,2012年4月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3、领条,证实被害人方某从公安机关领回被盗的手机。4、户籍资料,证实谢某某系成年人。5、提取笔录,证实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民警依法从谢某某处提取到其扒窃的手机一部。附提取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6、指认笔录,证实谢某某指认本案被盗手机。7、现场指认笔录,证实谢某某对本案作案地点进行了指认。附指认照片。8、价格鉴证结论书,确认“VOTO”UMI-X2型手机价值831元。9、证人罗某某(南坪派出所反扒队员)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3月1日19时许,他和同事杨某巡逻至万达广场永辉超市,发现一名男子偷了一女子的手机,他们抓获该男子。罗某某辨认出谢某某。附被辨认人名单、照片。10、证人杨某(南坪派出所反扒队员)证言及辨认笔录,杨某证实的内容与罗某某证实的内容一致。杨某辨认出谢某某。附被辨认人名单、照片。11、被害人方某陈述,2014年3月1日19时许,她到万达广场永辉超市买东西,大约半个小时后,她的手机不见了。12、被告人谢某某供述,2014年3月1日19点多,他在南坪万达广场永辉超市内偷了一女子的白色直板手机,后来被抓。13、案发现场视频监控资料,佐证案发过程。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谢某某有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谢某某系聋哑人,且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辩护人据此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 宁人民陪审员  许永惠人民陪审员  陈文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晓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