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诉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武德权与高圣三、张家港沿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德权,高圣三,张家港沿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诉保字第00015号申请人武德权。委托代理人董建淑,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高圣三。被申请人张家港沿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保税区国际金融中心大厦1108-8。法定代表人邹亚琴,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使其合法权益免受损失,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张家港沿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苏EG25**/苏EF9**挂号货车。担保人董建淑以其所有的位于本市海州区文化社花园巷8号房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已经向本院提供了有效担保,其请求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家港沿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苏EG25**/苏EF9**挂号货车。二、查封担保人董建淑所有的位于本市海州区文化社花园巷8号房产(丘号:03041019)。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秀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