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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202号上诉人湖北博磊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先林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博磊商品砼有限公司,王先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2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博磊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江堤乡向阳村三组。法定代表人:刘定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琛,系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先林,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湖北博磊商品砼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先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博磊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北博磊商品砼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北博磊商品砼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履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湖北博磊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艳平代理审判员  王 进代理审判员  陶 歆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