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平民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卢玉兰与被告齐瑞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玉兰,齐瑞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043号原告卢玉兰,市民,住平泉县。被告齐瑞国,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玉兰与被告齐瑞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玉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祁云龙审 判 员  李桂红代理审判员  韩 磊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范明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