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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执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罗志好诉朱光海身体权、健康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志好,朱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执字第00274号申请执行人:罗志好,男,1963年4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被执行人:朱光海,男,1973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3)雨民一初字第00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朱光海银行存款人民币208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