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龙民一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054号原告:李某某,男,1938年7月8日生,汉族,吉化医院退休职工,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冯某某,女,1942年2月27日生,汉族,吉林市龙潭区第五小学退休老师,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林长利,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另行告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即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安 巍代理审判员  徐修铭代理审判员  黄 巍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凡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