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牟子明盗窃刑事判决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子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刑初字第218号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牟子明,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鞍山市铁东区前峪村。199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3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字(2014)第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子明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2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海明、李兆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子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9日14时,被告人牟子明在鞍山市铁东区湖南长兴街44栋楼下,将被害人孟庆翔停放在此处的绿源牌电动车车锁撬开,准备将车盗走时,被孟庆翔当场抓获,后民警将被告人牟子明带至公安机关。经讯问,被告人牟子明供述其于2014年2月15日,在鞍山市铁东区康宁街37栋楼下盗窃被害人赵生龙停放在此处的澳士达牌电动车一辆。2014年2月27日,其在鞍山市铁东区互助街41栋楼下盗窃被害人王瑞平停放在此处的二手澳士达牌电动车的事实。经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孟庆翔被盗的绿源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57元;被害人赵生龙被盗窃的澳士达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5元;被害人王瑞平被盗窃的二手澳士达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牟子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孟庆翔、赵生龙、王瑞平的陈述,劳动教养决定书、鞍山市公安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收据、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牟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62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牟子明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牟子明应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考虑其到案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类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其在2014年2月19日的盗窃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牟子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2014年9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牟子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返还返还被害人赵生龙被盗窃的澳士达牌电动车折价款人民币二百五十五元;返还被害人王瑞平被盗窃的二手澳士达牌电动车折价款人民币一百五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黄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