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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甬刑执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追求犯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追求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刑执字第1696号罪犯王追求。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2013)甬镇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追求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继续追缴开设赌场的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4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追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追求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但在服刑期间未上缴罚金和违法所得,账户余额为1822.34元。上述事实有罪犯狱内消费情况表、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追求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月均消费也较少,未上缴罚金和违法所得,但账户余额为1822.34元。可认定为该犯具有部分财产义务履行能力,该犯拒不履行其财产义务,不属于有认罪悔罪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追求暂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敬 海代理审判员 尹 振 国人民陪审员 张 开 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何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