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商初字第69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山东飞跃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连云港郎轩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飞跃玻璃钢有限公司,连云港郎轩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商初字第691-1号原告山东飞跃玻璃钢有限公司被告连云港郎轩化工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连云港郎轩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予以查封半年,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11月20日止。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妮妮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