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单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时某某诉被告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某,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单民初字第647号原告时某某,女,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鹿某某,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某与被告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某某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时某某负担。审判员 齐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