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民初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峎保珍诉杨祖正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峎某甲,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隆民初字第00803号原告峎某甲,女,保山市隆阳区人。委托代理人金嘉孟被告杨某某,男,大理州云龙县人。委托代理人左文明原告峎某甲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戴锦武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嘉孟、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左文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峎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生育二子:长子峎某乙;次子峎某丙。结婚以来,被告性格脾气不好,经常酗酒,并在酒后谩骂原告及家人,致使夫妻感情恶化。原告曾于2013年起诉离婚,后又撤诉。撤诉后至今,双方关系仍无好转,互不讲话,被告也不照管家庭生产,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现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次子峎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以500元/月支付抚养费;3、三分之二的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三分之一的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杨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到丙闷村打工时经人介绍与原告相识、相爱,婚后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已十多年,婚姻基础牢固。原告第一次提出离婚是在被告外出打工两年多回家过年时,因原告不照管家庭生活、几天在外打麻将才引发了夫妻矛盾。原告在提出离婚后又考虑缓和夫妻矛盾撤回了起诉。在原告撤诉后,被告也有意缓和夫妻矛盾,主动照管田地,但原告却不理解,还谩骂被告。原告此次提出离婚仅因为今年清明节时,被告在主动征求原告的上坟意见时,因话不投机引发吵架,原告在吵架后才又起诉离婚。综上,原被告之间没有影响夫妻感情的实质性矛盾,只要各自改正自己的缺点,是能够和好起来的,希望原告珍惜夫妻感情,重归于好。原告峎某甲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以证实原被告于1996年12月30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2、户口簿一份,以证实婚生子峎某乙、峎某丙的基本情况。经质证,被告杨某某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系、户口簿系由相关部门依法颁发,真实、合法、有效,并能证明本案案件事实,故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1996年,被告杨某某在丙闷村打工时与原告峎某甲认识并恋爱。1996年12月30日,双方在隆阳区原潞江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生育长子峎某乙、次子峎某丙。2013年,被告杨某某打工回家过年,因原告峎某甲打麻将一事双方发生争吵,原告峎某甲于2013年3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2013年4月9日原告峎某甲以自愿和好为由撤回了起诉。2014年清明节,原被告因上坟的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峎某甲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应当相互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持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且共同生活至今已十余年,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因缺乏沟通、理解,虽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在共同生活中只要双方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加强沟通、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的。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峎某甲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锦武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云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