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铜陵天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聂玉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天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聂玉强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557号原告铜陵天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秋峰,董事长。被告聂玉强,男,汉族,1980年10月18日出生,住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天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聂玉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梦宁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