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俐、谢继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俐,谢继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1064号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益平,男。被告丁俐,居民。被告谢继洪,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俐、谢继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程序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996元,减半收取498元,由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崔爱华代理审判员 徐惠琴人民陪审员 程维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常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