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赣民初字第019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王训绪诉鲁统镇、王发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民初字第01936号原告王训绪,居民。被告鲁统镇,居民。被告王发绪,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训绪与被告鲁统镇、王发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训绪撤回对被告鲁统镇、王发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万方绪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寇兆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