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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齐立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康玉青、张洪菊、赵营营、康成成与宋正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玉青,张洪菊,赵营营,康成成,宋正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齐立保字第400号申请人:康玉青,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张洪菊,女,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赵营营,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康成成,男,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赵营营。被申请人:宋正茂,男,汉族,住济宁市。申请人康玉青、张洪菊、赵营营、康成成与被申请人宋正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康玉青、张洪菊、赵营营、康成成于2014年5月21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宋正茂名下的车辆,申请查封价值为1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宋正茂名下的鲁HXXX**挂号半挂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许可不得提取车辆、转移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