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潭民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丁永标与马利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永标,马利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潭民初字第994号原告丁永标,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马利娅,女,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贵平、詹志成,福建大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永标与被告马利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仲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永标、被告马利娅委托代理人徐贵平、詹志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永标诉称,被告马利娅于2013年2月6日向原告丁永标借第一笔人民币为30万元整,并出具了借条一张,被告马利娅于2013年10月8日又向原告丁永标借第二笔人民币为25万元整,并出具了第二张借条,双方约定2014年2月24日还本金款合计:55万元,利息当月还清。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已对被告马莉娅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告马利娅涉嫌向不特定的多人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永标的起诉。本案预收受理费9300元,退还原告丁永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仲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虞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