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杨晴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2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晴,女,汉族,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杨晴因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立民初字第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杨晴根据离婚调解协议的约定要求被告孙燕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但离婚调解协议第三条对被告孙燕翔有关小孩孙海峰的探视权进行约定,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上诉人杨晴以此为依据诉请被告孙燕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不符合受理条件。原审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欢飞审判员 林君良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庆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