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汪民一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XX娟与李春富之间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汪民一初字第191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现住汪清县。委托代理人,吉林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男,汉族,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之间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甲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朴明烈代理审判员 卜宪吉人民陪审员 崔君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