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焉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艾肯#U2022热音木与马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肯·热音木,马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焉民初字第486号原告艾肯·热音木,男,维吾尔族,1957年1月10日出生于新疆焉耆县,系焉耆县人。被告马军,男,回族,系焉耆县人。原告艾肯·热音木诉被告马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金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肯·热音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艾肯·热音木诉称,2013年5月,被告向我购买了三头母牛,总价款为40000元,被告当场向我出具了欠条一份,并承诺该款于2013年10月向我支付。还款期限届满后,经我多次催要无果。为此,我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我支付购牛款40000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马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被告马军在原告处购买了三头牛,总价款为40000元。因被告当时未能向原告付款,为此,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内容为:“今欠到二肯现金(40000元)肆万元,以自己的房产证做抵押,房产证现已在二肯手里,还款时间2013年10月。证明人:拉皮。”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向被告催收上述欠款,2014年3月18日,被告又向原告出证明一份,该证明中被告承诺于2014年4月18日向原告还清上述欠款。但被告至今未能向原告支付上述欠款。本院所认定的上述事实,由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证明及被告马军的《宅基地使用证》各一份可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且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证明及被告马军的《宅基地使用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被告至今尚欠原告牛款40000元未付的事实。为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牛款40000元,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艾肯·热音木支付购牛款4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马军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金山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孔德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