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眉刑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吉坡约古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吉坡约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眉刑执字第317号罪犯吉坡约古,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越西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眉州监狱服刑。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彭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坡约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1年12月8日送监服刑。刑期至2021年9月7日止。现执行机关四川省眉州监狱以(2014)川眉狱减字第8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眉州监狱认为,罪犯吉坡约古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吉坡约古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吉坡约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查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吉坡约古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吉坡约古准予减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东审判员 姚俊辉审判员 冷 晶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文汶 来自